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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会出台阻碍市场发展的政策

时间:2008-06-17 07:31:44  来源:www.gszh.com  作者:gs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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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本报刚刚刊文《股市暴跌 管理层的声音在哪里》,昨日,关于是否再度出手救市,管理层发声了。

  昨日下午三时,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与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就实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相关情况,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网友的提问主要集中在对两个条例具体规定的疑问和目前A股市场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

  其中,对于网友“管理层会不会再救市”的提问,黄红元回答说:“最近一段时间,市场波动比较大,凡是参与这个市场的人都很关注这个市场的走势。虽然这个问题跟我们今天要谈的两个条例稍微远一点,但证监会无论出台任何政策或者一个规则的制定、起草、颁布,我们都会关注它对市场的持续良好发展是否起积极、好的作用,而不是起阻碍作用。”

    相关新闻:

    证监会:不会出台政策阻碍市场发展

    发布规格上升至国务院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规”)眼下均已实施。在昨天下午的网上访谈中,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解读“两规”时指出,最近一段时间,市场波动比较大,证监会将同央行等部门共同建立协调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来防范金融风险,不会出台阻碍市场发展的政策。两位负责人同时明确,将继续支持证券公司的合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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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在访谈时指出,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相当复杂、敏感,涉及到大量的客户、债权人。“其处置需要跟相关部门配合。”

  同时,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预计,到今年年底基本每个证券公司都会初步形成一套合规负责人制度。证监会对此会制定一个相应的管理规定。

  在谈及近期市场走势时,黄红元表示:“证监会无论出台任何政策或者一个规则的制定、起草、颁布,我们都会关注它对市场的持续良好发展是否起积极、好的作用,而不是起阻碍作用。”

  黄红元指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次在法律上给证券经纪人的概念做了界定,但证券经纪人由谁来管,还有待继续明确。(东方早报 忻尚伦)

    证监会:出台政策不会阻碍市场发展

   证监会机构部主任并表示很关注市场走势

  昨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表示,证监会无论出台任何政策或者一个规则的制定、起草、颁布,都会关注它对市场的持续良好发展是否起积极、好的作用,而不是起阻碍作用。

   昨日,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和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就实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相关情况,参加了中国政府网的在线访谈。 字串8

  在回答网友提出的最近市场不稳定,证监会是否有相应措施时,黄红元表示,最近一段时间,市场波动比较大,凡是参与这个市场的人都很关注市场走势。“虽然这个问题跟我们今天要谈的两个条例稍微远一点,无论是吴清主任也好,还是我本人也好,其实我们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证券公司的监管问题,证监会无论出台任何政策或者一个规则的制定、起草、颁布,我们都会关注它对市场的持续良好发展是否起积极、好的作用,而不是起阻碍作用。”

  有网友问,市场发展早期,由于股市不规范,因而实行了涨跌停板和“T+1”交易制度,“请问我们的股市经历了18年的发展已经规范了吗?是否可以取消涨跌停制度并实行‘T+0’交易呢?”

  对此,黄红元回答说,依其个人理解,1996年实施的涨跌停板制度,是交易中的一个技术措施,这个技术措施或交易规则与市场是否规范没有直接的联系。即便在相对成熟的美国市场,当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也会出台暂停交易、促使投资者理性投资的措施。

  涨跌停制度和“T+1”制度,“更多地结合了我们市场自身的一些特征(出台的)。相对而言,在参与者比较分散的市场,投资者更喜欢做短线交易。”黄红元说,市场历经十几年的发展,与1996年相比各个方面的规范化程度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不能说我们的市场完全成熟了,或者完全规范了,因为我们整个市场是在转轨经济的大背景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整个市场要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还需要很长时间。”(上海证券报 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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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详解券商风险处置三大热点

  股东为何不能参与清算组?个人债权收购标准有无变化?“三中止”缘何纳入关联公司?针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颁布以来业界关心的三大热点问题,中国证监会风险办主任吴清昨日一一详尽解答。

   行政清理并非“清算”

  在应邀参加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有网友询问:“被处置证券公司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要求参与行政清算组,为什么条例要禁止?”

  吴清回答说,与网友所说的“行政清算”不同,《条例》中的提法是“行政清理”。事实上,行政清理与一般的公司清算不同,它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风险公司被处置之后,由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券商账户的清理工作。工作中,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个人债权进行收购,对被挪用的客户交易资金进行弥补,同时还要依法追究风险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清理工作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或者政府监管当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清算。”

  另外,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该由股东来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应该由董事、股东大会确定的人来组成。但这并非说明《条例》和《公司法》存在矛盾。除了行政清理与《公司法》规范的清算不同之外,在行政清理过程中排除股东还有一些具体考虑:首先,证券公司是金融企业,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既然国家出资收购个人债权,则清理工作必须由监管部门或者行政部门来组成,股东不宜参与,其他金融机构也是一样。其次,《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往往针对工商企业资能抵债的情况,在资能抵债或者有剩余可供分配财产的,股东参与清算是有必要的;但被撤销的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时往往都资不抵债,而且都需要国家出资进行收购,所以股东本身已经没有权益,也就没有理由参与行政清理和清算。第三,从过去几年经验来看,被撤销公司的股东往往也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了风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对公司风险的形成负有一定责任。为追究责任,也不应该由股东参与行政清理。再有,根据《证券法》规定,在证券公司出现一定风险的时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证券法》限制股东的权利,《条例》中也表达了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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