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共识将划区共同开发(图)
时间:2008-06-19 12:04:03 来源:www.gszh.com 作者:gs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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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发言人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发表谈话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字串3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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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专家访谈解读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环球网18日发表了题为《达成东海共同开发 中日寻求互利共赢》的专家访谈。
文章说,长期困扰中日关系的东海问题取得重要突破。6月18日,中日双方同时宣布,两国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并在东海共同开发上“迈出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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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之不易的第一步
根据双方同时发表的《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在一个协商确定的区块内,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这个共同开发区块的面积虽然不大,但具有十分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历史性的第一步,是中日通过对话与合作有效化解在东海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与争议的一次重要实践。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东海在历史上很长时期是两国友好交往的桥梁和纽带。随着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两国在海洋权益问题上出现严重分歧,东海问题成为两国关系中的一个难题。这一问题伴随着中日关系起伏而波动,也困扰和影响着两国关系的稳定发展。前几年随着中日关系出现严重政治困难,东海问题随之升温。
对于这一状况,两国有识之士深感忧虑。他们认为,发展长期、健康、稳定的中日睦邻友好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双方应从发展两国关系的大局出发,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处理东海问题,搁置分歧,寻求双方利益的共同点,达成互利双赢的结果。
实际上,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政府和领导人就多次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倡议,日本一些有识之士曾对此表示赞同,双方民间也曾进行过一些探讨,但终因涉及很多复杂问题,并且受中日关系制约,未能成为现实。 字串2
2004年,中日启动了东海问题磋商,共同开发的设想再次被摆到了谈判桌上,双方随后就共同开发的具体方案进行了艰苦的磋商。
2007年以来,随着中日两国领导人实现互访,中日关系从“破冰”、“融冰”走向“迎春”、“暖春”,两国领导人两度达成重要共识,明确提出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共同努力目标,提出作为最终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前提下,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共同开发。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因此有了明确的方向并且看到了解决争议的曙光。
这次在东海共同开发上取得的初步成果,是中日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是来之不易的第一步。
灵活务实的临时安排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说,这次中日双方在坚持各自法律立场的同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就东海共同开发迈出“第一步”,这体现了双方共同致力于东海稳定、谋求合作共赢的精神,符合两国的利益。
在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中,屡次提及共同开发是“在划界前的过渡期间”、“作为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刘楠来说,争端当事国在争端解决前做出临时安排,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共同开发就是一种重要的临时安排。它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这一点也已为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所确认。针对海洋划界这样的“世界性难题”,国际上有关国家之间达成的共同开发协议有20多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划界的条款也明文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在最终划定海域界限之前,尽一切努力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字串5
刘楠来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日这次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作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不大,仅2600多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一项实验。双方同时还确认将继续协商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
第二,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共识确认了“互惠原则”,也就是平等互利。在共同开发区块内,双方将共同投资,共同勘探,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作业地点,分享在区块内的资源,以实现互利共赢。上述做法同国际实践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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