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维权迎接迟来的首场胜利

时间:2008-11-23 02:56:16  来源:www.gszh.com  作者:gszh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决杨凌亨泰案原始股投资者胜诉 

  原始股维权迎接迟来的首场胜利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原始股维权律师团(以下简称“律师团”)获悉,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律师团终于收到陕西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凌亨泰”)原始股投资者胜诉的判决,这也是原始股维权诉讼的首场胜利。 

  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 

  根据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院判决投资者购买原始股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杨凌亨泰大股东陈某应限期返还原告全部投资款,擅自发行股票的杨凌亨泰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应该说,与其他进行原始股维权的投资人相比,杨凌亨泰案中的原告唐丽、赵文(化名)的维权过程还比较顺利。2007年9月,二者诉杨凌亨泰原始股案在陕西省杨陵法院立案。同年12月,此案在杨陵法院开庭。 

  法庭上,除被告杨凌亨泰公司外,被告陈某、融四海公司、融四海国贸桥分公司、中信被告均未出庭。原告代理律师请求法院判定原告和被告陈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全部投资款,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杨凌亨泰辩称,其从未与被告融四海公司有过任何联系,另一被告陈某的股权转让行为系股东个人的转让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的一切活动均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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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律师团收到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尽管从开庭到宣判间隔近一年时间,但是结果还是令人鼓舞的。杨陵法院通过判决认定,杨凌亨泰公司通过融四海等中介公司,以股权转让的名义向投资者销售原始股。原告与杨凌亨泰公司大股东陈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转让股权的大股东陈某应返还原告全部投资款计20余万元,擅自发行股票的杨陵亨泰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首次提及四部委相关通知 

  应该说,在其他地区原始股案件迟迟不能开庭的情况下,杨陵法院作出的判决,为投资者维权注入一支强心针,使很多投资者看到了希望。 

  律师团首席律师杨兆全表示,从庭审情况和判决书看,该案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对事实的认定基本做到全面、客观,对案件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比较深刻。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判决中,法官首次提到了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国家严禁任何股东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公司股东违法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这些表述,与律师团在起诉书和代理词中所阐述对原始股案件的理解完全一致。”  字串5

  比较遗憾的是,杨陵法院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融四海公司、融四海国贸桥分公司和中信托管公司与本案所涉股票转让有关,因此上述三被告均未被判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杨兆全律师表示,很多中介公司在非法销售原始股的时候,已经通过各种名义将该公司参与销售原始股的证据收回。相比之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度自然就弱一些。 

  胜诉的特殊背景 

  证券时报曾经在11月15日《认购原始股:不过是美丽“谎言”》的报道中提及,杨陵法院审理的杨凌科元案投资者败诉。这两个原始股案件案情类似,又同是杨陵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什么会产生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呢? 

  对此,杨兆全律师认为,投资者起诉杨凌亨泰获胜有其特殊的背景。早在2008年6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2008)碑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杨凌亨泰公司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并判处罚金,该判决已经生效。有以上刑事判决为基础,杨陵法院显然不能再像杨凌科元案那样判决投资者购买原始股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杨凌亨泰案的判决,较好执行了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通知》的精神,也为其他受理原始股案件的法院提供了一种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问题的模式,它将对原始股维权行动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当然,杨兆全律师表示,该判决为一审判决,能否生效还要看相关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本报将持续关注这一案件的进展。  字串4

  “目前,律师团仍不断接到投资者维权电话,应该还有相当多的原始股受害者想参加维权”,杨兆全律师称。因此,律师团呼吁更多专业律师加入到维权队伍中来,并希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维权队伍,不断推动原始股维权取得更大进展,以早日实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放 

  2007年初,有人介绍杨凌亨泰案中的原告唐丽、赵文(化名)到融四海(北京)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国贸桥分公司听课,据说那里有很好的投资项目。怀着试试看的心态,两人分别到那里试听投资课。 

  融四海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陕西杨凌有一家从事农业饲料的企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该公司将要在新加坡上市,如果上市前能购买到这家公司原始股,公司上市后,投资收益将非常可观。融四海公司负责投资咨询的经理,还出示了众多媒体对杨凌亨泰公司的报道,其中不乏“打造绿色肥料航母”、建设中国的“农业绿色硅谷”等概念。在宣传材料中,赫然写着:“2004年,杨凌亨泰赴新加坡上市战略计划,已经正式开始运作:3月和某券商签订了新加坡上市意向协议书,并顺利通过尽职调查;9月份公司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初审;10月聘请海外上市工作法律顾问;同时,杨凌亨泰在新加坡的海外公司成功注册……截至2004年11月,上市委员会已经完成海外公司在新加坡的税务、外汇、海关和财政登记工作,特别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报批工作;与此同时,由新加坡大华银行提供的用于企业海外上市反向收购的过桥资金已经基本到位。这些工作的完成,为杨凌亨泰尽快早日在新加坡成功上市打下成功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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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这些宣传材料,并听取咨询人员的介绍后,两人庆幸自己遇到了这么好的投资机会,他们拿出积蓄,以4.5元/股的价格,分别受让了杨凌亨泰大股东陈某名下的4万股和5000股杨凌亨泰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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